大连海洋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经管学院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0-10-25浏览次数:2080

大连海洋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活力,我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写信并附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过注册者才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愈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学生未经入学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门诊部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二、学分的计算
  第五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我校学分按下列办法计算。
  1、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均依据该课程的学时数、课程性质进行确定。
  2、理论课、实验课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及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每教学周计l个学分。
  3、实验教学学时达20学时以上时,要在教学计划中独立设课,并独立考核和重修,其学分数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加以明确。
  4、体育课每学期计l个学分。
  5、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在教学计划(教学指导书)中统一规定,并做为学籍处理、评优等工作的唯一学分计算标准。
  6、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是0.5。
  三、选课及选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分制教学管理方式下,学生修读的课程全部实行选课制。学生应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取得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学生在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应为当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8学分,但总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学生应根据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提出具体修读学分数,经导师审批同意后上报。 
  第七条第一学期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不许选修。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身能力多修或少修。同一类课程中若全校开设有不同档次(要求、学时不同)课程,学生可选修不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修,如学生通过自学确已具备先修课基础,要求提前选学后续课时,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审查,报系教学主任批准。
  第八条必修课修读人数不足25人、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专业相关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15人时,不开课,选修该课的学生应改选其它课程。若确有必要开课,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学生在修完必要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后,在导师指导下可根据个人志愿和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条各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所有必修课程均为必选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方向选修课、专业相关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三种。
  第十一条专业方向选修课是我校为保证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在本科教学计划中为各专业方向规定的由几门课组成的一组课程,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方向课学分。其修读及管理方式为:
  1、学生所选专业方向规定的专业方p--]课中,所设必选课程为必修课程。
  2、如学生所选专业方向规定的专业方向课中,除设有必选课外,还设有任选课程,学生可以选修,但一经选修该课,即视为必修课。
  3、如学生所选专业方向规定的专业方向课全部为选修课,则学生可以自由选课,若选定某门课程,该课即为必修课。
  4、在专业方向选修课中,凡经必选或自主选修成为必修课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影响本学年的学籍处理。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如后续专业班级不开设该课程,可改选本方向中的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相关选修课是为某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学生自由选择此类选修课程,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该类课程4学分。  
  第十三条全校公共选修课是为金校各专业学生提供的选修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和其它类三种类型。每个学生在全学程中,原则上应选修并取得人文社科类课程4学分、经济管理类课程4学分、其它类课程6学分,否则不得毕业。在以上三类公共选修课中,每名学生每学期限选同一类课程。
  第十四条选课具体办法见“大连水产学院选课管理规定”。
  四、免听、免试与免修
  第十五条免听资格及办理程序
  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菜门课程;学生超前选课或因考核不及格、缓考等原因随后续班重修,在课表发生冲突时,亦可办理部分免听或完全免听。    .
  2、学生所免听课程,必须为已选的必修课程或专业方向课。办理免听须在开学初(卜2周)或该课程上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系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学调度科备案。系办应同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3、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理论部分的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任课教师有给免听学生答疑、批改作业等责任。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有权对学生免听的课程提出··学业警告’’和“中止免听”的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师所在系办,由系办送交教学调度科和学生所在系办备案。
  5、授课进度不足1/3学时,学生可申请取消免听而转为正式听课学习。授课进度达l/3以上,则不得再提出取消免听。取消免听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系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学调度科备案。
  6、免听课程成绩的记载与管理同其它课程。
  7、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免试资格及办理程序
  1、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和竞赛的学生,依据所取得的成绩可免试相关课程。免试手续的办理由参赛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参赛证明材料和获奖证书等,报教务处审批。
  2、免试课程如为考试课,成绩按90分记载;如为考查课,成绩按优秀记载。
  第十七条 兔修资格及办理程序
  1、优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时,若拟免修课程的先修课成绩达70分以上,并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可提出申请免修,经任课教师、导师、系教学主任审批后,报教务科。
  2、免修申请手续须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每门免修课交纳30元费用,由教务科安排随高年级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或单独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学分。
  3、不得申请免修的课程: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五、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及格后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关系为:优秀=90一100分,良好:80一89分,中等=70--79分,,7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
  第二十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独立设课的实验或其它实践教学单独进行考核,未独立设课的同理论课一起评定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试课的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设立平时成绩,应由教研室申请,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科备案。平时成绩所占比重,一般在10%一20%;有实验课且占比例较大的课一般也不应超过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习题课、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和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实验等综合评定。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要严格、合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以零分计:
  1、平时测验有作弊行为者;
  2、抄袭别人作业或者将作业提供给别人抄袭者;
  3、不交作业次数超过1/5者:
  4、无故不做实验次数超过1/5者。
  第二十二条考试的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技能考核及笔试和口试兼用的办法。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特殊情况须增减考试时间,要经教务处同意。口试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题签数不少于考试人数。
  第二十三条期末考试内容应包括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运算及实验等本学期所学全部内容。试题深度要适当,避免过易或过难,试题中基本内容占60%,一般学生通过系统复习可以掌握;有一定难度的内容占30%,中上水平的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可以解答;难度较大的内容占l0%左右,少数优秀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可以解答。试题份量也要适当,以优秀生在90分钟可以完成为宜。考试成绩预期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十四条试题实行两卷制,命题教师应出两套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试卷,连同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并于考试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科。考试及备用试卷由教务科抽定,任课教师不得指定考试用卷。
  第二十五条进度相同的同一门课程(教学大纲相同)要统一考试,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所有课程考试前一律不准拟复习提纲,不准出复习题,不准圈考试范围。在辅导过程中不得漏题或作其它示意,凡泄漏考题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门课程的试卷,应严格按标准答案批阅,如实反映考核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提分,否则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两名以上教师教授同一门课程,要分题评卷。评卷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后三日内结束。
  第二十七条考试课成绩公布后,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拟复查试卷,须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复查试卷手续,因假期不能及时办理复查手续者,须在开学第一周周三前办理,逾期一律不予复查。复查试卷的程序如下:由学生本人提出试卷复查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通知教师所在系(部)安排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一同复查试卷。复查后,由教研室主任写出复查报告,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科备案。需更正成绩的,由教务科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考查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以及平时测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测验次数以每学期2—3次为宜,不得采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评定考查课成绩。计算机操作考核,要出题并在计算机上进行测试,且测试时间不少于40分钟。考查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出成绩,并将学生成绩单和评定学生成绩的依据材料报系(部)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在开课时,要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形式,成绩评定办法和评分标准。设立平时成绩的考试课,应公布平时成绩所占百分比。
  第三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教师有责任按规定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参加情况实行考勤。不参加又未经批准者,均视为旷课。学生要按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等学习任务。对旷课、缺课以及未按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等学习任务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者;一学期内课程作业、实验报告1/3不交者;请假缺课超过l/3学时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查课不予评定成绩),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考核内容中含理论和实验两部分,而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理论部分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任课教师应在停课考核前,向教务处提交有关拟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书面认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系办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成绩记载: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重修合格的成绩添加重修标记“∥’。
  第三十三条绩点及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1、绩点是学生学习质的标志。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按下表中的对应值计算。
  百分制成绩 五分制成绩 绩点
  95一i00   8
  90—94 优秀 7
  85—89   6
  80一84 良好 5
  75—79   4
  70一74 中等 3
  65—69   2
  60—64 及格 1
  <60 不及格 0
  重修成绩>160 重修成绩及格以上 1
2、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值,某一时期(学期、学年、全学程)各门课程的累计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平均学分绩点,用公式表示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评优、奖励等主要指标之一。
  六、缓考与旷考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等必要证明材料,经系教学主任审批,报教务科备案。开考以后,不能再提出缓考申请,也不接受缓考备案,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考试期间因公或因病住院缓考者,经批准可免费给予考核。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
  第三十六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或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均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七条旷考者该门课程当次考试以零分记载。
  七、重修、重考
  第三十八条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旷考、缓考、作弊或因某种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实行重修重考。  
  第三十九条若学生对考试成绩及格己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并按规定交费重修重考或重考一次,成绩取较高的一次记载。
  第四十条学生可不再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不含专业方向选修课),而改选其它选修课程。该门课程的成绩不予记载。
  第四十一条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
  第四十二条重修方式:
  1、开设重修班。各类重修人数达到15人(含l5人)以上,则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班上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晚上,重修学时为计划规定学时的1/2。
  2、随后续班级听课。凡重修人数在l5人以下,学校不设重修班,原则上随本专业下届学生听课,或随其它专业同类课程(与本专业计划要求相同或高于本专业计划要求)听课,完成作业并参加该班级的期末考试。若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办理部分免听或完全免听手续,自行重修,但必须找任课教师答疑,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期末参加后续班级的考试。
  3、因没有连续招生或其它原因停开且无后续同类课程的,由教务处安排补考。
  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毕业前不安排重修,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办理重修的程序:
  1、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按教务处通知要求的时间及地点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均不得参加重修课的学习。
  2、重修收费标准:理论课40元/学分,实验课、实践性教学环节60元/学分。考核作弊者加倍收取重修费。
  第四十四条重修安排: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该课开出的学期,由教学调度科和各系办负责排课,各系、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随后续班(年)级重修的学生必须自己关注后续班的课程安排。若教学计划调整,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调整重修时间。如随后续年级重修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部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教学大纲进行重修。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学生有权选择听课班级和重修学期。重修时间冲突可申请办理免听。
  八、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即可编入高一年级。
  第四十六条学习优秀的学生,若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习成绩差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最多可以延长两年。
  第四十七条取消每学期的留降级制度。只要未达到退学标准,即可随原班学习。至毕业时仍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修读其不及格课程。若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则应转到相近专业。由此所需补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负责。补修课费按重修标准交纳。
  第四十八条属于列情况之一者,可随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1、因病及其它原因休学者;
  2、因某种原因,学生自愿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的,如因学习困难,必须在期末考试前提出申请。不论何种原因被编入下一年学>-j者,必须按当年标准交纳培养费。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体育课以外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学分经考核后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未取得者。
  2、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体育课以外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学分经考核后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未取得者,给予淘汰警告。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受到淘汰警告者。
  3、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六学年内未能修完规定的学分者。
  第五十条学籍处理时,按下列规定计算学分:
  1、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专业方向选修课,在学籍处理时均在计算之列。体育及军训、劳动和专业方向之外的选修课不计。
  2、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时,按每学期实际上课学时换算为相应的学分。各学期学分之和应等于本门课总学分。
  3、办理缓考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不计。待取得缓考成绩,再进行学籍处理。
  4、未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而多选或少选时,则按实际选修的课程计算,进行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学籍处理工作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系办在考试结束后审查学生成绩,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经系主任签字的退学及警告学生名单。教务处进行核对并行文,经处长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由教务处分送学生处、有关的系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学籍处理。
  九、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实行按类招生或设有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公共课程后可根据学校提供的专业方向及社会需求等,申请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专业(方向)学习。经批准后,按所选专业(方向)修读有关课程。
      第五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所录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系(专业)或转学手续;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j,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系(专业)学>-5;
      2、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
      3、转入其它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系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社会对某专业人才特别需求;    ’
    第五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五条学生转系(专业)或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拟转入系主任审核向意,报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2、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手续。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系(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因身体原因除外):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转入其它院校者(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
      6、在原学校学习成绩挂科学习4门以上,试读生者;
      7、受纪律处分及在学籍处理过程中者;
      8、无正当理由者。
  十、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j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第五十九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因病休学者,需附医院诊断意见及学校卫生所复诊意见),到学生处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停发奖学金、贷学金及各类补助。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六十一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到学生处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学生尚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同时到校卫生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六十三条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十四条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和已办休学手续而未获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十一、  退  学
      第六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学年制课程门数)达到退学规定者:
      2、学分制本科学生全学程受到两次淘汰警告者;
      3、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2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七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六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
  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十二、  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九条我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最多可延长两年。学生可根据学习情况、经济状况等原因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允许从第二学期开课前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和教务处处长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十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延长修业年限。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延长修业的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培养费(休学或停学满一年者不收当年培养费)。
  十三、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七十二条毕业: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学校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达到《大连水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所有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和重修、重考,仍未取得学分者(缺5学分或5学分以下);
      2、各类选修课总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七十四条肄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肄业处理:
      1、不论何种原因(含停学、休学)在校时间累计达到6年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缺5.5学分或5.5学分以上),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2、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但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或取得一学年规定的学分),作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业证明。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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